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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刘文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刘文展,梁乙云,刘文河,林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洪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3481Y。负责人傅培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健康,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文展,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梁乙云,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文河,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结,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展、梁乙云、刘文河、林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展、梁乙云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8266.98元,2016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河、林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刘文展、梁乙云、刘文河、林结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2.5元、执行费人民币2874元。但被执行人刘文展、梁乙云、刘文河、林结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583执370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266.9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2、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梁乙云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249元,本院扣划上述存款,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文展、梁乙云、刘文河、林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