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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白城市凯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宝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凯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宝君,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753号原告:白城市凯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刘宝君,1973年1月23日,现住白城市。被告: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本院在审理白城市凯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宝君、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XX超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