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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星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305号原告:黄星元,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苹,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金坤,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杰、曾勤高,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星元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华蓝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