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茂成与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茂成,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茂成,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坝镇政府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5108。法定代表人:胡照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罗茂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茂成申请再审称,2014年3月20日罗茂成与天纬公司结算并未包括涉诉工程即清淤工程,本案涉诉工程款23300元天纬公司应当支付给罗茂成。罗茂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天纬公司系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天籁谷国际度假区工程”一期一组团的承建方。2013年6月7日,天纬公司作为发包方、罗茂成作为承包方签订《天籁谷毛石砼挡墙承包协议》。天纬公司与罗茂成约定工程量以业主方、罗茂成、天纬公司双方现场实际收方签证单为结算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天籁谷国际度假区建设工程遭遇洪水,罗茂成进行了清淤工作。因清淤工程天纬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罗茂成诉至人民法院。罗茂成为证明清淤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向人民法院举示现场收方签证单。经查,现场收方签证单上并无业主方的签字认可,并未满足工程量确认的合同约定条件。因罗茂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清淤工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罗茂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罗茂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罗茂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茂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蹇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