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卓佩君,吴国,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四川行健科技有限公司,林佩方,万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409996-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楼伟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2632-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45号环球中心C座7-4。法定代表人:吴国。被执行人:卓佩君,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吴国,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3899-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郭夏村。法定代表人:林佩方。被执行人:四川行健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45745-3。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龙乡大道19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林佩方。被执行人:林佩方,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万颖,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卓佩君、吴国、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四川行健科技有限公司、林佩方、万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沁缘贸易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被执行人卓佩君、吴国、宁波市鄞州行健轴业有限公司、四川行健科技有限公司、林佩方、万颖在各自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6)浙0203民初74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万颖名下座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寿南路126弄196号2203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颖所有的座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寿南路126弄196号2203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