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刘晗、李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刘晗,李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晗,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会平,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欣茹与被执行人刘晗、李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晗、李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晗、李会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晗、李会平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晗在南部县第一小学有工资等收入,被执行人李会平在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刘晗在南部县第一小学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至扣清130000元止(每月保留生活费800元);二、扣留被执行人李会平在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至扣清130000元止(每月保留生活费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