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牟阿福与晁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阿福,晁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836号原告:牟阿福,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晁淑敏,女,汉族,1957年8月26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阿福与被告晁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阿福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牟阿福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