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姜霞林与张美丽、刘兴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霞林,张美丽,刘兴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520号原告姜霞林,女,1958年9月2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丽,女,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刘兴跃,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新康景园21幢3号楼。负责人立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国,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霞林诉被告张美丽、刘兴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卢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