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海光霞申请执行杨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广霞,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海广霞,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杨华,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豫0403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华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