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乐富峰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仙洋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富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仙洋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民初155号原告:长乐富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洋屿村(福建鑫通码头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97595610。法定代表人:陈瑞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仙洋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绍迁,董事长。原告长乐富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峰公司)与被告福建仙洋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洋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仙洋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仙洋洋公司向富峰公司偿还拖欠的煤款2635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仙洋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仙洋洋公司自2015年4月开始从富峰公司购买煤,双方交易的结算方式为月结,次月1日至5日核对上月交货的数量,确认无误后由富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数量对账单给仙洋洋公司,仙洋洋公司在次月偿还货款。2016年1月,仙洋洋公司共向富峰公司购买了煤376.5吨,价值263550元。富峰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仙洋洋公司开具了三张面额共计263550元的增值税发票。之后,富峰公司多次向仙洋洋公司催讨欠款,但仙洋洋公司拒不偿还。仙洋洋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起,仙洋洋公司多次向富峰公司购买煤,期间未即时结清货款。2016年1月份,仙洋洋公司分11次向富峰公司购买煤。2016年2月18日,仙洋洋公司按照双方以往交易习惯,由其公司员工在富峰公司制作对账单上签字确认2016年1月份期间仙洋洋公司向富峰公司购买煤共计376.5吨,每吨单价700元,货款总额为263550元。对账后,富峰公司出具总额为26355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仙洋洋公司未支付货款,富峰公司因催款未果,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富峰公司提交的并经庭审查证的对账单、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磅单、证人陈某的证言以及富峰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富峰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查证,富峰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聊天对象真实身份信息情况,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法查明,故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属双务、有偿性质合同。仙洋洋公司向富峰公司购买煤并结欠货款263550元之事实,有仙洋洋公司确认的对账单及过磅单、富峰公司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富峰公司与仙洋洋公司之间因买卖煤而产生的合同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作为买受人,仙洋洋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向富峰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当事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富峰公司可随时要求仙洋洋公司还款。现富峰公司要求仙洋洋公司偿还货款2635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仙洋洋公司确认结欠货款后,未及时还款,占用富峰公司资金,给富峰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富峰公司要求仙洋洋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仙洋洋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福建仙洋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乐富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635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福建仙洋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棋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宇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