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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6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6974王永江与王红林、顾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王红林,顾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974号之一原告:王永江,居民。被告:王红林,居民。被告:顾寿珍,居民。原告王永江诉被告王红林、顾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王永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00元,由原告王永江负担。审 判 长  张登太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