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6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6974王永江与王红林、顾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王红林,顾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974号之一原告:王永江,居民。被告:王红林,居民。被告:顾寿珍,居民。原告王永江诉被告王红林、顾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王永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00元,由原告王永江负担。审 判 长 张登太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