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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翁启高、翁国庄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启高,翁国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启高,男,193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翁国庄,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翁启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国庄支付医药费支出19824.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翁启高已于2017年3月22日患肺癌去世,其户籍信息也因死亡注销。现因本案赡养费纠纷权利人翁启高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29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