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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宇航与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宇航,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1民初274号原告袁宇航,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松林,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东大街家惠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赵景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袁宇航诉被告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宇航的委托代理人王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宇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1、确认拆迁协议有效;2、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交付给原告;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依协议被告应回迁给原告一套120平方米回迁楼,现已超过回迁期限,被告未交付回迁房屋。原告现起诉被告,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并在回迁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交付给原告。被告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2015年1月7日,被告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袁宇航为乙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其相关条款约定如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市、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依据:甲方因东大街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经审查批准,领取了(绥)建拆许字(2009)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东大街××北拆迁许可规定,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第二条,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在东大街《房屋所有证号》编号233488(01651)房证,建筑面积58.07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第三条:拆迁补偿金额:一、住宅房屋……4、有照房补偿:58.07㎡×1.5㎡=87.105㎡。5、无照房补偿:32.89㎡。6、附加停车位一个。第四条:产权调换房屋:甲方将坐落在东大街沃泰华庭B-2#一顶一门市120㎡房作为产权调换屋,该房屋设计用途为商业。第六条:乙方搬迁及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乙方保证在2014年5月8日前搬迁腾空被拆迁房屋,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及其公共设施。甲方保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第九条:补充条款:……6、房屋竣工后按实际测量为准,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市场价多退少补。7、在入住前甲方没有任何费用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已超过逾期交付时间。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住所地、通讯地址、居民身份证号、××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产权证号码、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性质、××回迁房屋面积、时间、地点,为此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袁宇航已将被拆迁房屋交付了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产调换后的房屋,交付应符合交付条件,面积应以最后测量为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有效。二、被告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符合交付条件时向原告交付坐落在绥中县绥中镇东大街沃泰华庭2号楼105铺、205铺,总面积112.73平方米门市房(以实际测量为准)。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保全费3000.00元(原告已缓交至执行阶段),由被告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顺审 判 员  张岐民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