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卫文华与赵玉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文华,赵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文华,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山西源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凌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1年5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1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1日。2014年9月16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玉昌,曾用名”赵权福”,男,1952年2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山西平定红玉龙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平定县,身份证号:。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玉昌、卫文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小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玉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卫文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三、已查封的财产依法拍卖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玉昌、卫文华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卫文华以其系从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依法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华审判员  李瑞明审判员  原俊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