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硕与李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硕,李军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757号原告:武硕,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山(武硕妻子)。被告:李军鑫,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武硕与被告李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武硕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武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硕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武硕负担。审判员 李鸣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冷 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