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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爱军与被执行人刘少川、时立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爱军,刘少川,时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耿爱军,男。被执行人:刘少川,男。被执行人:时立英,女。申请执行人耿爱军与被执行人刘少川、时立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耿爱军与被执行人刘少川、时立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时立英、刘少川给耿爱军支付16万元,耿爱军放弃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甲子3号2号楼2门6号房屋的所有权利,房子由时立英、刘少川所有,后续的事情与耿爱军无关,执行费由耿爱军承担。2017年3月22日,耿爱军书面表示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0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其已放弃房子所有权利,无财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恢25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