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闫继霞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继霞,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闫继霞,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联合厂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倪永连,市长。闫继霞诉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闫继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3974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款93974元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执行费1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