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经济联合社与潘啟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经济联合社,潘啟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7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村,组织机构代码:72876721-2。负责人:李杰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啟志,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潘啟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经济联合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