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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麻俊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毕节市分公司、贵州乌蒙腾菌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毕节市分公司,贵州乌蒙腾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301号原告:麻俊,男。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毕节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钟雪俊,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贵州乌蒙腾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关井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光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毕节市分公司、贵州乌蒙腾菌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麻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麻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麻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唐文婧代理审判员 罗 娜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