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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郁丽娜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郁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29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为F0802067-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侯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坚。被执行人:郁丽娜,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与郁丽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郁丽娜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同月28日10时45分,买受人陈秋香(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郁丽娜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查封;二、被执行人郁丽娜名下位于宁波市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陈秋香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秋香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秋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