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1760号原告:张某1,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2,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诉称,其与被告婚前欠缺了解,感情基础一般,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结婚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曾出轨他人,且很少管教孩子,经常借口做生意玩失踪。自2010年开始,双方没有正常夫妻生活,过上貌合神离的日子。被告给其造成的伤害还导致其身体状况下降,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2辩称,因其经常在外做生意,手机没有信号,才无法和家中联系。在婚后的生活中,其也一直包容忍让,并非原告所述那么差劲。其因做生意收了不该收的东西,被判了两次刑,但刑满释放后就陪原告看病,并非不关心照顾原告。没有夫妻生活是因为其身体疾病导致。现在两人年纪都大了,希望和原告好好生活,做的不当的地方希望原告原谅,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相识,自由恋爱。1993年11月8日在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5年4月17日生一子张心玮,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夫妻生活不和谐及被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两次羁押等事发生矛盾,对感情造成影响,并自2015年8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病历、拘留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已有二十余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因被告两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罚,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现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加之被告仍有和好意愿,故原告亦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及时沟通,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努力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要求与被告张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