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邵旭与汪岳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旭,汪岳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925号原告:邵旭,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岳峰,男,汉族,成年人,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旭诉被告汪岳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旭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旭负担。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