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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邵旭与汪岳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旭,汪岳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925号原告:邵旭,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岳峰,男,汉族,成年人,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旭诉被告汪岳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旭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旭负担。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