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程林罚金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54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骆程林,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骆程林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骆程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骆程林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骆程林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于2017年3月27日调查证实骆程林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朱付均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0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骆程林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