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俊与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19号原告:熊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俊诉被告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克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