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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开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玉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垒,苏玉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477号原告:马开垒,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仿远,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玉仁,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主要负责人:陈雪松。原告马开垒与被告苏玉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开垒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开垒撤诉。审判员  彭秀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