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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保定瑞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顺平县中学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瑞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顺平县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瑞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联系方式17755523699。法定代表人杨刚。被执行人顺平县中学,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法定代表人:彭志文。保定瑞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顺平县中学委托合同纠纷,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瑞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1-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