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曹会祖与曹宝祖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会祖,曹宝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会祖,男,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住甘肃省金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启河,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宝祖,男,甘肃省金塔县人,退休干部,住甘肃省金塔县。上诉人曹会祖因与被上诉人曹宝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会祖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会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会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0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上诉人曹会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泽审 判 员 王振生代理审判员 茹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