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德春与尹定宏、王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春,尹定宏,王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434号申请人何德春,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尹定宏,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碧君,女,汉族。申请人何德春与被执行人尹定宏、王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强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110000元、已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110000元。因被执行人白德文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