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艮风与土默特左旗善岱镇董家营村民委员会、董朝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艮风,土默特左旗善岱镇董家营村民委员会,董朝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493号原告:胡艮风,个体。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董家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二占表,主任。被告董朝殿,农民。原告胡艮风与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董家营村民委员会、董朝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胡艮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艮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艮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胡艮风负担。审判员 冯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昱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