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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臣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臣华,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臣华酒后载人驾驶牌照为渝ALQ***的小轿车在内环快速路西永路段行驶,至沙坪坝区某立交匝道被民警查获。在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后,李臣华驾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后被民警捉获。经抽血检验,李臣华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7毫克/100毫升。李臣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臣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臣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