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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方铁森与刘金柱、丁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铁森,刘金柱,丁英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032号原告:方铁森,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刘金柱,男,35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丁英杰,男,39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方铁森与被告刘金柱、丁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铁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