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方铁森与刘金柱、丁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铁森,刘金柱,丁英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032号原告:方铁森,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刘金柱,男,35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丁英杰,男,39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方铁森与被告刘金柱、丁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铁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