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维龙与洛阳志诚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龙,洛阳志诚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07号原告:李维龙,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志诚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114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原告李维龙诉被告洛阳志诚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