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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久松与何家洪、何家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久松,何家洪,何家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民初1022号 原告:何久松,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 被告:何家洪,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 被告:何家君,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 原告何久松与被告何家洪、何家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何久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久松撤诉。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