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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先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汤逊湖山庄。法定代表人关雨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先雪,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温先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30277)的备案手续及武汉市江夏区汤逊湖山庄聚龙阁A1栋B101号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先雪于2003年9月22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夏0402093)备案。二、注销武汉市江夏区汤逊湖山庄聚龙阁A1栋B101号房屋抵押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