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磊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9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系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职工,住本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磊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吴磊通过网络向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5442430060364365的金穗贷记卡一张。2016年4月14日开始透支使用,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吴磊用此卡一次性透支消费14975元。2016年7月7日逾期不还款,截止2016年12月21日,形成透支本金14974.5元,产生利息693.6元,共计透支本金及利息15668.1元。被告人吴磊逾期不还款后,经银行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10日两次书面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本金及利息。另查明: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吴磊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吴磊将透支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全部归还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磊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的报案材料、证人王XX、李XX的证言、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催款通知单、情况说明、还款证明及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据、到案经过、光盘一张、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吴磊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磊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吴磊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磊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吴磊案发后已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又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视其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磊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林丽莉人民陪审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