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金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38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彭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男。被告:金志明,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金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樊正欣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