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季传军与谈鬓睿、谈文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传军,谈鬓睿,谈文江,杨玉英,谈中伟,杨子乔,周淑珍,潘炜品,杨晓妹,冯阿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9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季传军,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谈鬓睿,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谈文江,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杨玉英,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谈中伟,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杨子乔,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周淑珍,女,195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潘炜品,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杨晓妹,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冯阿淦,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事务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季传军和被执行人谈鬓睿、杨晓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浙E×××××”“马自达”牌、“浙E×××××”“雷克萨斯”牌小型车辆分别作价70500元(已扣除该车欠银行款54500元)、87750元(已扣除该车欠银行款47250元)进行抵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谈鬓睿所有的牌号为“浙E×××××”“马自达”牌小型车辆作价70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季传军抵偿借款;二、将被执行人杨晓妹所有的牌号为“浙E×××××”“雷克萨斯”牌小型车辆作价877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季传军抵偿借款;三、上述物品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季传军时起转移;四、申请执行人季传军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陈 立 新审 判 员 钱 金 林代理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