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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铜梁区新起点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铜梁区新起点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59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区新起点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66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经营者:周福兵,铜梁区新起点娱乐城业主。原告中��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铜梁区新起点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龙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