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将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电费、垃圾处理费共计192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