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晓红、王大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红,王大胜,肖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苏晓红,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彭小欢,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大胜,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肖小娇,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执行苏晓红与王大胜、肖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查封的房产已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我院已送达参与分配函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