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某某,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某某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佘某某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大岩洞自贡市高新区新时代经营部,用以前在该经营部上班时留下的钥匙,打开该经营部的卷帘门进入经营部仓库,将经营部放在仓库内的罗兰牌写真机打印墨水6瓶、转印纸一卷、914写真一个、107写真一个、127写真二个、333牌不干胶一卷和幅布一卷等财物盗走,并于当日上午分别销赃于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的洛可可广告工作室的蓝某和添一广告工作室的陈某某,得款人民币640元。同年3月2日,民警将被告人佘某某抓获归案,蓝某和陈某某先后将涉案的罗兰牌写真机打印墨水6瓶、转印纸一卷、914写真一个、107写真一个、127写真二个、333牌不干胶一卷和幅布一卷上交公安机关。经依法鉴定,涉案的罗兰牌写真机打印墨水、转印纸一卷、914写真一个、107写真一个、127写真二个、333牌不干胶一卷共计价值人民币20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人口信息,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抓获说明,情况说明,证人蓝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本案涉案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查扣的涉案财产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及该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之规定,被告人佘某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佘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6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将扣押在案的罗兰牌写真机打印墨水6瓶、转印纸一卷、914写真一个、107写真一个、127写真二个、333牌不干胶一卷和幅布一卷发还被害人自贡市高新区新时代经营部。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