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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再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兴伟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兴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再39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兴伟,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 申诉人朱兴伟因起诉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以下简称瓯海公安分局)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受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6]3300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浙民抗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朱兴伟以其已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兴伟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兴伟撤回申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华 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 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