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再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兴伟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兴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再39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兴伟,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 申诉人朱兴伟因起诉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以下简称瓯海公安分局)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受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6]3300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浙民抗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朱兴伟以其已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兴伟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兴伟撤回申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华 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 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