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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波与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695号原告:陈波,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林,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波与被告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思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