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刘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市永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16号原告: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嫣霞,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刘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34685492。主张负责人:梁春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婷,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帅,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临沂市永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西吴屯村。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被告刘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临沂市永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张某及车主刘滨昌已赔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宫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