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2170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朱仲辉、南通通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朱仲辉,南通通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170号之一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董事长。被告:朱仲辉,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南通通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中央路68-A号。法定代表人:杨国生,董事长。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仲辉、被告南通通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88元,减半收取28394元,由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