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德阳成荣仁商贸有限公司与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成荣仁商贸有限公司,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4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成荣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龙泉山路与翠湖交叉路口1幢1层。法定代表人:敬勤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柳州路三段79号。法定代表人:杨夕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6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