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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白君与谢芙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君,谢芙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君,男,汉族,联系方式:139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芙蓉,女,汉族,联系方式:158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上诉人白君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君及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和被上诉人谢芙蓉及委托代理人任秉文、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续集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君上诉称,其居住在集宁区虎山西路2号平房多年,该房建筑面积53.2平方米,还有附房48平方米,主房与附房套在一起,下面建有大致相同面积的地下室。2013年5月9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谢芙蓉私自与区征收办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安置(a4)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251415元,法院已做判决。同时,也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谢芙蓉以非所有权人其配偶白玉宝的名义签订了另一份房屋征收安置(A5)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230625元。被上诉人谢芙蓉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返还征收编号a5的房屋补偿款无事实依据,违背法律规定。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以位于虎山西路原住房征收编号a4和附房征收编号为a5两房征收款返还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证认为a4原告有产权予以支持,附房原告不能提出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服判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在没有新的证据,原告又起诉属重复诉讼,干扰诉讼秩序。原告起诉时隔12年之久,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谢芙蓉夫妇从1999年住虎山西路的房屋由来已久,2004年8月4日,市政建设将附房41平米拆除时是以白玉宝夫妇之名签协议领的补偿款,原告知道没有提出异议。原南房2004年8月拆除后是被告谢芙蓉夫妇出资雇人又建起48平米的正房,房屋的方向、面积均已发生变化,邻居和施工人员证明与原告无关。编号a5房屋征收款应归被告谢芙蓉夫妇共同所有。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辩称,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经过两次诉讼已经处理。原告对征收办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征收办在拆迁过程中是经过很多工作人员与本案原告电话联系,原告全权委托被告谢芙蓉代理拆迁事宜,不存在互相串通的行为。原告白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返还征收房屋补偿款230625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谢芙蓉与其丈夫白玉宝(原告之子)从1999年住虎山西路的房屋由来以久,原南房41平方米2004年8月拆除后,被告谢芙蓉及丈夫白玉宝亲手出资雇人又建起48平方米砖木结构的正房,房子的方向结构面积发生了变化,邻居和施工人员均证明与原告无关。2013年5月9日,该48平方米房屋(a5)拆除时,以被告谢芙蓉丈夫白玉宝之名签协议领的补偿款,原告没有提异议。2014年5月14日原告以位于虎山西路原住房征收编号a4和征收编号a5两房应归其所有,认为被告谢芙蓉应将两房款返还与他为由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认定a4房原告有产权,附房a5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在本次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办是以产权和实际占用为征收主体的,被征收a5的房屋符合征收规定,程序合法。原告无证据证明a5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自己所有,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被告白君承担。本院二审期间,依法组织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屋征收办是以产权和实际占用为征收主体的,被征收a5的房屋符合征收规定,程序合法。上诉人无证据证明a5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自己所有。综上,上诉人白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上诉人姚爱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王凤兰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