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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蔡某2、蔡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389号原告:蔡某1,女,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蔡某2,男,1947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蔡某3,女,194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蔡某4,女,195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蔡某5,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蔡某6,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蔡某1与被告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截至指定期限内原告相关诉讼费尚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1撤诉。审判员  彭秀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