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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志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勇,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颜丽月、被告人陈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志勇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海市东园镇过田村村道路段,与陈某1驾驶的闽E×××××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志勇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志勇于2017年2月23日到龙海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告人陈志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0毫克/100毫升;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类。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志勇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陈某1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证明;病历、疾病证明书;自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陈志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志勇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陈志勇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陈志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