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杏埠村杏乐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刘庆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东街68号幢1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陈兆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